天津津运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经审理完结贺慧与你单位的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50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509号裁决书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行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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