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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超诉天津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229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24 15:2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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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李超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229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229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8号)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68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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