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职工赵文德(身份证号:130633********6412)于2025年10月17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 我委于2025年10月23日作出编号为S112019120250711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在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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