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已审结赵国良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413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413号裁决书内容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4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4〕3号、《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欠付工资11781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9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130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195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停工留薪期期间工资55200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348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800元;
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