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卓英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张宝珊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52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525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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