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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旺旺诉天津心呼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津滨劳人仲案字[2025]第40516号)裁决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2-27 15:02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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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心呼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付旺旺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51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津滨劳人仲裁字[2025]第40516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的工资27310.3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511.66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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