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源通新能源汽车(天津)有限公司:
本委已审结任孔思诉你单位津滨劳人仲裁字[2026]第4095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二条、《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5年度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59476.13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4日、2026年3月29日至2026年4月4日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9月24日、2026年3月29日至2026年4月4日停工留薪期期间护理费5712.54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1089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1240元;
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6860元;
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2024年8月22日至2025年4月21日)工资80792元。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