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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南港工业区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建设经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2-27 14:40 来源:政策研究室 分享到:
  • 管委会(党组)各部门、各单位、各直属企业,泰达控股公司办公室,各相关驻区单位:

    《天津南港工业区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建设经营暂行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7月4日经南港管委会第4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8月15日  

    天津南港工业区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

    建设经营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利用南港工业区港口岸线资源,提高码头利用效率,根据《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口岸线暂行管理规定》(津开发(2012)3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南港工业区内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的建设和经营。

    第三条【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定义】

    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为公共码头,是指对于有码头使用需求的业主企业,在其岸线前沿位置采取由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自建并独立经营或与该业主企业合作建设并共同经营的码头形式,优先保证合作业主企业对码头运营服务的全部合理使用需求,在该业主企业无此方面需求的时段,进行符合南港工业区要求的其它市场化运营。

    第四条【业主企业码头优先使用权】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其优越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优先使用码头泊位。

    (二)优先安排船舶装卸。

    (三)优先协助办理“三检一关”等一系列必要手续,缩短手续办理时间。

    (四)在外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船舶进港。

    (五)在外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船舶出港。

    第五条【适用原则】

    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建设经营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南港工业区内业主企业应当委托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资建设并由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立经营或者与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共建业主优先使用权码头,严格控制业主企业自建专用码头。对于确需自建业主码头的,应由企业向南港规建局提出申请,由南港规建局报南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会审定。

    (二)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应当保证业主企业对码头的使用需求,通过采取签订“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保障协议”的方式,满足业主企业对码头的生产和运输需要。

    (三)业主企业与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按照双方签订的“业主优先使用权保障协议”约定,优先保证合作业主企业对码头的全部合理使用需求,在该业主企业无码头使用需求安排的期间,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或者合资经营主体有权进行符合南港工业区要求的其它市场化运营。

    第六条【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建设及经营模式】

    (一)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资模式:由业主企业委托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单独出资建设并由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立经营码头。

    在经营过程中,以优惠的费率优先满足业主企业对码头的使用,在业主企业没有使用需求的情况下,码头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

    为了保障业主企业对码头优先使用的顺利执行,增强业主企业方的充分理解和信任,业主企业方可派人员参与码头公司仅限于对本业主企业的船运调度、货物装卸及货物查验方面的监管事务。由于股份完全为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占有,业主企业不参与因市场化运营所得的收益分配,相应的经营和安全等风险也全部由投资方承担。

    (二)合资控股模式:由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与业主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码头合资公司,码头合资公司建设及运营码头,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控股,双方共同派驻管理层履行监督职责。

    项目投产后,码头合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在合作业主企业有港口业务需求时,以双方协商的优惠费率优先满足合作业主企业的使用需求。在合作业主企业没有使用需求的情况下,码头合资公司进行市场化运营。双方共同获得并承担码头合资公司的经营收益和风险。

    (三)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在对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进行规划设计的前期阶段,应当与业主企业使用方充分结合,了解业主企业使用方近期对码头设计标准和作业工艺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及远期项目发展的使用需求,吸取合理化意见,最大限度地满足业主企业方对码头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意向明确方式】

    (一)对于业主企业优先使用权码头采用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资或者合资控股模式,业主企业方应与南港工业区招商部门初期接触时进行意向明确,并落实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

    (二)待投资协议书签署完成后,业主企业再与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开展深入谈判。对于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独资模式,业主企业方需签订码头服务委托协议。对于合资控股模式,双方应将具体细节以协议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南港港口开发建设主体由天津南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指定。

    第九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天津南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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