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政策

要求氮气保护的国家标准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发布日期:2017-02-04 14:54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享到:

  •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6.4 防火与防爆


      6.4.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17/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