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6.4 防火与防爆
6.4.1 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实行密闭;
——严禁跑、冒、滴、漏;
——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
——避免摩擦撞击;
——消除接近燃点、闪点的高温因素;
——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
——设置惰性气体(氮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等)置换及保护系统;
——在输送可燃气体管道和放空管道上设置水封、阻火器等安全装置;
——进行抗震设计等。
6.4.2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并按有关标准执行。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具有与之配套使用的电气设备相应的防爆等级。
6.4.3 因物料爆聚、分解反应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应设置报警信号系统、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装置。
6.4.4 对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生产设备,应装设爆破板等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