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政策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05-05 09:13 来源:天津市总工会 分享到:
  • 津工发[2016]12号


    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各区县总工会,各局、集团公司工会,各有关单位工会,市总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津工集团及所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字〔2014〕6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基层工会要认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影响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全总和市委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工会会员和职工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遵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执行。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上级工会给予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本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基层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会员和职工服务及开展工会活动。实行税务代收的基层工会要按照工资总额的2%足额申报工会经费,未实行税务代收的基层工会要向上级工会足额上缴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 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天津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的意见》(津工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控制在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20%以内,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体现,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基层工会举办慰问职工文艺演出,邀请专业演出团体演员、天津市职工艺术家每场演出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演员每场演出补助最高不超过300元;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场地租赁费等;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同时,认真制定奖励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 30%,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坚决杜绝以开展活动的名义向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奖励;基层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在开展各项活动中,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费用应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本市进行,并做到当日往返。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在开展技能竞赛中聘请本单位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基层工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费标准。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协商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天津市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的意见》(津工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人;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会员和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1. 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其“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最高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是全体工会会员。
       2. 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基层工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会员困难程度制定补助办法和补助标准。
       3. 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向会员送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领取蛋糕券,慰问标准不得超过300元。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本地区、本行业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会员和职工群众及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 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总工会2015年1月30日印发的《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津工发〔2015〕5号)同时废止。
       六、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市总工会财务部。


                                       天津市总工会
                                             2016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