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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公寓安全工作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7-07-07 09:31 来源:公寓管理中心 分享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公寓安全工作,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津开发〔2013〕10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关于切实加强公寓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津开发〔201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公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公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积极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依法监管、各产权单位全面负责、入住企业和入住人员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工作格局,各有关监管部门、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入住企业和入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做好公寓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辖区内的各个公寓。开发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公寓安全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全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寓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统筹全区公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防范公寓安全事故做出部署。

    第五条  公寓管理中心对开发区辖区内公寓安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公寓管理中心行业监管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寓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承担公寓安全综合协调职能。

    (二)贯彻落实有关公寓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寓安全综合监管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定期组织公寓安全评价,对公寓中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为实现公寓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

    (四)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开展公寓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并组织开展公寓行业安全工作考核。

    (五)督促各公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六)建设公寓安全网络信息化体系。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寓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管委会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公寓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各公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公寓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公安开发分局

    1.维护公寓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公寓治安秩序的行为。

    2.预防、制止和侦查公寓违法犯罪活动。

    3.对公寓“九小场所”消防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消防开发支队

    1.督促各公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

    2.承担公寓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3.查处公寓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区内公寓各类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教文卫体局

    1.在公寓内牵头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2.牵头督促各公寓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

    3.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4.牵头组织开展食品、餐饮安全检查活动。

    (四)科技发展局

    1.对公寓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等)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2.受理对开发区公寓特种设备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参加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

    3.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活动。

    (五)经济发展局

    1.依法对公寓内符合注册条件的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2.依法对公寓内流通经营者实施许可并监管。

    3.根据《天津开发区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分工,负责查处相关无照经营行为。

    4.开展公寓入住人员消费维权工作。

    (六)城市管理局

    1.组织查处公寓周边违法占用道路、摆摊等经营行为。

    2.行使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设置公寓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4.行使其他行政处罚权。

    (七)公用事业局

    1.按照我区能源供应管理办法中的行业管理边界开展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2.定期组织对煤气瓶进行安全大检查,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八)环境保护局

    1.对公寓周边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公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调查处理影响入住人员正常生活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信访投诉。

    (九)建设和交通局(规划和国土房管局)

    1.在公寓选址、规划建设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及标准。

    2.针对在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有效期内的公寓项目,负责指导、督促公寓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翻建等规划建设相关的行政审批,依法查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合法使用房屋、危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基本建设中心

    负责组织实施的公寓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等各方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十一)滨海气象预警中心

    1.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十二)安监局

    在公寓管理中心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基础上,对公寓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服务。

    (十三)其他部门

    1.实施公寓安全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检查。

    2.依法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公寓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寓安全履行主体责任。各公寓产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公寓物业管理权委托给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各公寓产权单位的安全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公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做好公寓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每季度向开发区各有关监管部门及公寓管理中心报告公寓安全工作情况。

    (三)与物业服务企业、入住企业、商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入住企业、商户的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组织公寓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四)督促所属各公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发生重大公寓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开发区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寓安全职责。

    第八条  各公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寓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各公寓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寓安全防范组织机构,健全物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完善公寓安全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推进公寓安全防范规范化、标准化。

    (二)大力进行公寓安全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物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切实做好公寓安全巡防工作,防范治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的发生。

    (四)持续推进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措施的建设,充分发挥技防系统事前预防预警,事中监控跟踪,事后调查取证的作用,使技防手段在提升公寓安全防控水平方面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五)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公寓产权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条  公寓各入住企业安全职责包括:

    (一)督促入住人员遵守公寓各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定期开展宿舍安全自查活动。

    (三)积极参加公寓各公寓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应急演练。

    (四)鼓励入住人员积极上报各种安全隐患,积极参与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公寓管理中心督促各公寓做好入住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公寓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公寓产权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入住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入住人员安全意识,保证入住人员具备必要的生活安全知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 各入住企业配合公寓物业服务企业对入住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教育,所有新入住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四章  监督检查、评价与整改

    第十二条  公寓自查:各公寓必须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隐患整改过程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监控和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寓行业安全监督与检查。包括:

    (一)联合检查:每年由公寓管理中心联合各有关监管部门组织至少两次安全大检查。

    (二)职能部门检查: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公寓安全事项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公寓产权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并建立管理台账,实行动态跟踪。

    (三)组建公寓安全巡查员队伍。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组建公寓安全巡查员队伍,并对其实施网格化管理。督促公寓物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掌握公寓安全动态,及时将巡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通报给公寓物业,将重大隐患报有关监管部门,并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四)组建公寓兼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公寓管理中心从每栋公寓楼中挑选出1-2名有企业安全工作经验的入住人员,担任公寓兼职安全监管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将重大隐患报有关监管部门。公寓管理中心对兼职安全监管员实施网格化管理,定期对其进行考核,并拿出专项资金,根据兼职安全监管员的业绩,每年支付1000元-1500元劳务费。

    (五)公众参与监管。发动公寓入住人员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公寓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1.公寓存在可能危害入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公寓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迟报或谎报的。

    3.其它可能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公寓管理中心可以按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定奖励标准,给予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元-1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四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完善公寓安全检查办法,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各有关监管部门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五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对公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公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检查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受检公寓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组织检查的部门。

    第十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要配备相关的安全检查车辆、检测仪器和必要的拍摄器材、交通通讯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做到专管专用,为开展安全检查提供工作保障。


    第五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开展公寓安全现状评价。公寓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对全区各公寓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查找、分析公寓存在的危险,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公寓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公寓安全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公寓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公寓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2月底前,被考核单位应当向公寓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公寓安全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由公寓管理中心结合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对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公寓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遵守公寓各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入住企业上浮租金。公寓各入住企业应当督促入住人员遵守公寓各项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入住人员有不良行为、屡次违反公寓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视问题严重程度对该企业下一期租金上浮,具体上浮办法由产权单位和在住企业在租赁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六章  落实与促进

    第二十条  开发区采取“一二三”工作模式,狠抓公寓安全责任的落实。

    “一”是把握一个目标。严抓公寓安全,把“确保不发生重大公寓安全责任事故”作为工作目标,一切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公寓安全,都围绕这一个中心来开展,持续提升公寓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突出两个方面。一是抓好公寓安全硬件设施的改善;要求各公寓产权单位不断加大安全资金投入,用于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措施,改善公寓安全硬件设施。二是落实安全责任;要求各公寓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各类规章制度,分解安全责任,对各公寓实行安全责任包干制。

    “三”是抓好三个主体。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寓、居民三方面的安全责任,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公寓产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居民落实自我保护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公寓管理中心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公寓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一)签订公寓安全工作责任书。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确定公寓年度安全工作目标、指标。每年由管委会分管公寓工作的副主任和各公寓产权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公寓安全工作责任书。公寓安全责任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公寓安全目标。

    2.公寓安全措施。

    3.公寓安全经费投入。

    4.公寓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5.奖励与惩罚。

    (二)召开公寓安全会议。公寓管理中心在安委会的领导下,每年召开一次公寓安全工作会议,并视需要组织若干次专题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公寓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公寓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通报公寓安全考核结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公寓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做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公寓安全监管责任:

    受理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组织查处。各有关监管部门接到广大群众的举报后,应当立即依照职能分工依法受理公寓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公寓产权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公寓安全责任制:

    (一)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公寓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逐级签订公寓安全责任状,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公寓经营活动中,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个人)的统一协调、管理。

    (四)定期组织公寓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并将整改情况汇总报公寓管理中心。

    (五)做好公寓内各类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

    (六)建立公寓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公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公寓安全责任制:

    (一)建立物业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寓安全具体工作。

    (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公用安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 “五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自然灾害)措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防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四)定期对公寓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做好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工作,防范公寓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做好公寓车辆停放指引和交通安全疏导,保障公寓内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六)完善公寓各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公寓产权单位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七)《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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