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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征集打造特色载体支持现有双创载体建设运营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08 10:19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津开发〔2021〕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提升现有双创载体与龙头企业融通创新能力,经开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定于近期开展支持现有双创载体建设运营项目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征集的项目范围为区内现有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申报载体的运营单位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天津经开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范围内,且不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二、申报内容

    此次项目申报旨在支持区内双创载体通过与龙头企业深度合作,依托龙头企业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吸引产业链上具有创新潜力的团队或中小企业入驻载体创业,促进现有载体向专业化载体转型升级。项目评选标准参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载体运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项目申报单位2020年度运营情况作为定量评价依据。

    三、申报要求

    1.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报统计数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开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将委托专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同时结合实地查看情况出具评价结果,经开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根据项目评价结果确定资金支持方案。

    2.项目申报单位需按上述要求如实填报以下材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支持现有双创载体建设运营项目申报书(附件3-1)

    证明材料(附件3-3、3-4)

    承诺书(附件3-5)。

    3.申报单位按照申报书、证明材料(3-4名单置于3-3材料前)、承诺书的顺序A4纸正反面打印并书式胶装三份,其中,申报书封面、承诺书需加盖公章,并于2021年7月23日(周五)下午17:00前报送至经开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4.任何单位如有虚假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查处,对未拨付资金的单位取消申报资格,对已拨付资金的单位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处两年内停止其天津经开区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四、申报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刘晓晨:13802068595(同微信)/刘丽杰:66878917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泉州道3号北塘建发大厦A座211室

    邮箱:liuxiaochen1026@126.com/liulj@teda.gov.cn

    五、政策解读会

      鉴于以上征集项目的要求和内容,为协助各意向载体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经开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于7月13日上午10:00在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管委会(泉州道3号)二楼A223会议室举办项目申报政策解读会。请各申报载体安排相关人员参会,并填报参会回执(附件1)于7月12日下午15:00前发送至刘晓晨老师处。

    附件:1.参会回执

    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载体运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支持现有双创载体建设运营项目申报材料压缩包

    内含:3-1项目申报书

    3-2指标解释

    3-3证明材料

    3-4证明材料名单模板

    3-5承诺书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7月8日


    附件: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1 参会回执.doc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2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载体运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pdf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3-1 项目申报书(2020年度).docx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3-2 指标解释.docx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3-3 证明材料.docx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3-4 证明材料附件:各名单模板.xlsx
    https://attNew.teda.gov.cn/upload/files/2021/7/附件3-5 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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