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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0-05-28 11:19 来源: 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分享到:
  • 咨询问题:鼓励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

    回复问题:一、事项概要

    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可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其中,养老保险(16%)、失业保险(0.5%)、生育保险(0.5%)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缴费(8%)比例确定,工伤保险按照单位实际缴费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0.4%)。

    二、申请条件

    1、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1)实际经营地坐落在开发区的企业(包括实际经营地坐落在中心商务区、北塘中关村企业);

    (2)“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两年内在校生、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在津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无户籍和院校限制);

    (3)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

    (4)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5)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吸纳人员申报条件:

    (1)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

    (2)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时限

    1、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2、吸纳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企业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困难人员被企业吸纳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岗位补贴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四、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1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向经营地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新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末,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五、办理途径

    (一)在线办理:

    注册登录“泰省事”(http://tss.teda.gov.cn/),按规定上传材料的照片或扫描件提交办理。

    (二)线下办理:

    1、企业申报需提供的要件: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公章,首次申报提交);

    (2)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首次申报提交)

    (3)法人毕业证扫描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已毕业)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未毕业)扫描件(首次申报提交);

    (4)实际经营地房租协议、房产证扫描件(首次申报提交)

    (5)《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内容机打,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一份);

    (6)申报月《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处理单》(显示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7)申报月享受补贴人员工资发放凭证(卡制发放,加盖银行专用章)。

    2、吸纳人员需提供的要件:

    (1)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以及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原件、《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原件、享受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等(一式一份,首次申报提交);

    (2)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人员身份扫描件(正反面)、享受补贴人员毕业证书扫描件、享受补贴人员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扫描件等(一式一份,首次申报提交);

    (3)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关于协助落实东西部扶贫就业补贴的函》等(一式一份,首次申报提交);

    (4)女未满35周岁、男未满45周岁的长期失业者、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原件、《天津市就业帮扶协议书》原件、享受人员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等(一式一份,首次申报提交)。

    3、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4、办理地点:开发区第三大街档案馆七楼(劳动保障综合服务大厅)

    六、暂停发放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补贴:

    1、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的;

    2、抽查检查时享受补贴人员连续3次未在岗的;

    3、虚假招用享受补贴人员的;

    4、其他应予暂停的。

    区人社局应当对暂停补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2个月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恢复发放补贴,暂停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

    (二)享受补贴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补贴: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被判刑或收监执行;

    4、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

    5、其他应予停发的。

    七、设立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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