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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法治护航天津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6-03-29 09:17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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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信息化迈向数字化、智能化全面跃升的新阶段,网信事业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市网络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息化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制定条例,总结和巩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已取得的实践经验,聚焦实际问题着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为我市网信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据了解,条例有总则、网络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化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53条。

在维护网络运行安全方面,条例明确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对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抽查检测;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安全风险;明确网络运营者部署使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做好安全测试和评估。

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上,条例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数据从事非法活动;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加强对训练数据和训练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管理;网络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出境安全。

条例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生态治理,明确利用网络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强化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在信息化发展方面,条例强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场景培育开放,深化信息化在政务、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同时,强化网信事业发展的基础支撑,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转化应用,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引进。此外,还对信息化标准制定、行业自律、专家咨询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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