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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裁量标准 明确不予处罚等事项

发布日期:2026-08-14 09:08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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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市统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修订情况。《裁量基准》聚焦统计执法常见违法情形,逐项细化裁量标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

据了解,《裁量基准》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划分处罚层级。

其中,《裁量基准》专门设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章节,并分别编制了3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事项、从轻处罚事项、减轻处罚事项。例如,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无主观过错,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视情责令改正,兼顾执法刚性与监管温度。

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杜国彬表示,市统计局将严格执行《裁量基准》,加强监督检查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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