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各有关单位: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根据《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结合经开区实际,现将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迁入、更名等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企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范围
1.2023年认定(证书编号以GR2023开头),2026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
2.注册在经开区内的居民企业。迁入经开区且本年度申报高企的企业应及时变更税务主管机关,以免影响认定评审进度。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仅可申报一次,截止日期为9月15日。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2.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需按国家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保障涉密信息安全。
3.纸件材料要求:企业将系统中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1,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经开区),向经开区科技局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需与系统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4.填写《经开区202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附件2)电子版发至邮箱lxhsea@teda.gov.cn,邮件名称:XX公司-经开区2026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新认定/重新认定)。
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经开区科技局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6年高企重新认定且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再办理重新认定。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经开区第二大街56号泰达政务服务中心二楼1-4号窗口,咨询电话:022-25208080);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3. 经开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信息表(样式见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lxhsea@teda.gov.cn,邮件名称:XX公司-2026年高企更名推荐表。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8月28日、11月27日。
三、高企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经开区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经开区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经开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6)企业高企申报材料。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上述报告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下载的已赋码报告电子版原件。
五、公示公告
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申报材料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经开区科技局高新技术科(天津市滨海新区泉州道3号A座301室)
咨询电话:022-65228866,022-66878910,022-66878909
七、特别提示
(一)高企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经开区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
(二)企业应保证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将自动丧失申报资格,并纳入诚信黑名单。经开区科技局将通过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高企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对实地核查、随机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不予认定,已认定的企业将提请取消高企资格并在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
(三)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2.经开区2026年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
3.经开区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信息表
经开区科技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