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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诊所开办有变化 在营诊所需换证

发布日期:2023-03-06 15:53 来源:泰达政务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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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办法所指的诊所,不含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我市诊所备案有了最新的明确标准,只要达到诊所备案条件即可获得备案凭证开展医疗业务,让人们能更便捷地获得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医疗服务。一览在经开区(除东区、商务片区)内开办诊所具体有哪些变化:

一、开诊所去哪里备案

经开区除东区、商务片区之外的各园区(经开区西区、微电子工业区、逸仙工业园、南港工业区、经开区中区、滨海中关村、现代产业园、一汽大众基地、南部新兴产业区)内各类诊所均由经开区企业服务局(园区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及备案工作。本着方便办事人原则,诊所备案事项进驻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人可通过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搜索诊所备案,后在经开区行政审批局端口在线提交备案材料,备案通过后持纸质盖章版备案材料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泰达MSD-A1座二楼)换取纸质备案证。

二、设置诊所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三、诊所备案提交哪些资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及要求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诊所备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诊所备案凭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

五、取得备案证后还需现场核查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诊所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并加强对工作人员、诊疗活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诊所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七、已有执业许可证如何备案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直接予以备案,过渡时限为一年。至2023年12月31日完成全部诊所备案凭证换发工作(不含中医诊所)。诊所备案凭证没有有效期,不需要办理校验。

八、需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诊所歇业的;

(二)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

(四)出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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