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滨城居民朋友们: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燃放烟花爆竹会释放大量有害气体和粉尘,严重污染空气,同时产生噪音污染,带来火灾隐患,造成人身伤害。我市已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发生重度污染,空气质量受烟花爆竹燃放影响严重。与我市毗邻的京冀两地也均已实施全域全年禁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为了欢度平安、祥和、绿色的“两节”,在此倡导广大市民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争做安全整洁城市环境的守护者,争做文明有礼天津人。发现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