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总工会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20 18:40 来源: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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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充分发挥创新工作室在激发职工创新智慧与创造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天津开发区总工会特设立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天津开发区总工会授牌的各创新工作室。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限用于各工作室开展技术创新、工艺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等内容的创新活动,不得用于创新工作室成员聚餐、娱乐、出游、个人奖励等项目。

      第三条   天津开发区总工会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工作室每年提供项目激励金上限为5000元,可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次使用。如实际使用金额不满5000元,超过规定的申报期限,未使用部分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条   项目激励金的使用需提前向天津开发区总工会权益部提交《天津开发区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申请表》,由开发区总工会权益部审核通过后开展实施。

      第五条   各创新工作室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天津开发区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申请表》,过期不再受理。

      第六条   项目激励金报销时间截止至于每年11月30日,超过此期限视为自动放弃使用项目激励金。

      第七条   各创新工作室年如度内开展多次活动,项目激励金为分次使用,应合并申报,一次性提交相关资料,报销上限为5000元。

      第八条   各创新工作室进行项目激励金报销时,需提交活动评估总结及相关影像资料,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抬头: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

      第九条   开发区总工会可根据项目激励金使用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天津开发区总工会所有。

    天津开发区创新工作室项目激励金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