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职责 | 职权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别 | 执法依据 |
| 1 | 城乡规划管理 | 1.1 | 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五条 |
| 2 | 土地资源管理 | 2.1 | 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修正) |
| 2.2 | 对买卖等非法形式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2.3 |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3 | 规划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 | 3.1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三条 |
| 3.2 | 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九条 2、《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3.3 | 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一条 | ||
| 3.4 | 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施工,或者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二条 | ||
| 3.5 | 对违法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 ||
| 3.6 |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八条 | ||
| 3.7 | 对地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现场验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 3.8 | 对地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3.9 | 对地下建设项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报废,建设单位未汇交信息数据、图纸、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3.10 | 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检查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条 | ||
| 4 | 规划资质管理 | 4.1 | 对违法编制城乡规划、以欺骗手段取得规划编制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
| 4.2 |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
| 4.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
| 4.4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
| 4.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 | ||
| 5 | 地名管理 | 5.1 | 对名称申报地名与事实不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 5.2 | 对擅自命名、更名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
| 5.3 | 对不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
| 5.4 | 对涂改、玷污、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名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 ||
| 6 | 城乡规划档案管理 | 6.1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
| 6.2 | 对未按照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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