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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6-09-27 17:45 来源:中国社会保障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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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职期间,单位每月为我们缴纳企业年金,一旦离职、跳槽,单位缴纳的年金部分会不会作废、清零?能不能带走?又该如何处置?

1.企业年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双向缴费共同构成,实行个人账户积累管理。

2.职工离职后,个人账户内的个人缴费及对应的投资收益,自缴费入账起永久归属个人所有;单位缴费及其对应投资收益,将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归属规则确定归属,达到约定条件的,归属职工个人。

二、跳槽换工作了,企业年金怎么处理?

情况一: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直接随人转移,合并账户。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

情况二: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账户保留,无需取出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重点提醒:企业年金不能随时取现。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政策链接

《企业年金办法》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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