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仲裁员15—20名,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拟向社会公开选聘兼职调解员10—1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政治觉悟高,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文书写作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4.律师执业满三年的(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或法律援助工作经验者优先,无不良代理行为)。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政治觉悟高,公道正派,身体健康,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劳动人事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较强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无不良信用和行为记录的成年公民(有劳动争议调解或法律援助工作经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企业人事法务、工会代表者优先)。
1.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因违纪、违规被开除的;
3.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根据本委或本调解中心的工作安排,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证办案时间和数量,兼职仲裁员需能独立完成办案全部流程;
2.配合本委或本调解中心开展劳动人事争议法律咨询服务、重大案件联合调解任务;
3.兼职仲裁员每人每年办案量不少于8件、兼职调解员每人每年办案量不少于12件;
4.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应严格遵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办案规则》《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办案量未达标等情形,将立即予以解聘;
5.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截至2025年6月6日。
(二)报名方式:请将报名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19号投资服务中心B区5楼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刘老师收(电话022-25201728),邮寄单正面请备注“报名材料”。
(三)报名材料:
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报名表》,见附件样式;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奖励类证书等复印件;
3.符合聘用条件相关工作经验的劳动(聘用)合同、参保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四)资格初审:根据报名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拟定初审人员名单。
(五)资格复审:组织初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谈,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面谈时间、地点另行电话通知,面谈时请携带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原件。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
(七)聘任:培训通过,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聘任为兼职调解员,聘期三年。
1.本次选聘的兼职仲裁员、调解员为公益性质,不支付劳务费用;
2.兼职仲裁员、调解员,与聘任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3.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办案时与专职仲裁员、调解员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接受社会监督;
4.如发现选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立即取消选聘资格,已聘任的予以解聘,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联系人:刘老师,咨询电话022-25201728。
本公告所涉及所有年限条件均截至2025年6月6日。
附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报名表